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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鲍作打与武燕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作打,武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鲍作打,男,浙江省天台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武燕杰,又名武艳杰、武浩,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179号鲍作打诉武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处鲍作打主张的轮胎款6000元、滞纳金3000元,共计9000元,由武燕杰给付6000元,当庭给付1000元,其余5000元于2013年8月20日前履行清结。当庭,被执行人武燕杰交付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武燕杰将其余5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鲍作打,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