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霞诉被告王守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霞,王守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吴丽霞,女,1979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王守锋,男,1979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霞与被告王守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丽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