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蜀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玉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人,杜文兵,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朱玉人,女,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杜文兵,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万洁,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蜀民一初字第02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杜文兵、万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朱玉人借款本金8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1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81883.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900元,共计951953.33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杜文兵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7号2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中字第0339**号)作价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玉人抵偿债务400000元,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朱玉人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文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7号2幢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中字第××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杜文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7号2幢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中字第××号)作价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玉人抵偿债务400000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朱玉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朱玉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朱玉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金鹏附:法律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