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凤翔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付给其房屋折价款3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一、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付给申请人白某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二、由白某某付给王某某股金清退款5900元;三、由白某某付给王某某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孩子抚养费9500元;四、由王某某付给白某某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孩子抚养费6000元;五、以上四项相抵后由王某某一次性付给白某某206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凤翔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