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辖终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责人沙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邵鲁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8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应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东红审判员  李国标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