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楼良樑与黄肖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良樑,黄肖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楼良樑,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高继花。委托代理人谢永力。被告黄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良樑诉被告黄肖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良樑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楼良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良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