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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楼良樑与黄肖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良樑,黄肖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297号原告楼良樑,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高继花。委托代理人谢永力。被告黄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良樑诉被告黄肖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良樑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楼良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良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