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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海朋与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马世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海朋。被告: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伟。被告:马世龙(又名马士龙),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德州汇通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德城区赵虎镇赵虎街53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能够顺利审理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昭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