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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宝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因漏罪。被告人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玛纳斯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因漏罪。被告人麦合木提.艾麦尔,男,1992年7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克苏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期限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因漏罪。维吾尔语翻译吾木尔,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兴新街66号,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矿集资路33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翟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及翻译吾木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和古再丽阿依.艾合买提、阿依古丽.牙生、卖可古丽.赛卖提(三人另案处理)经麦麦提.麦提尼亚孜组织,共同预谋后,租乘张南驾驶的车牌号为豫E×××××灰白色五菱面包车,于2012年4月21日9时许去到宝丰县闹店镇张某的平价鞋店内,被告人麦合木提.艾麦尔和古再丽阿依.艾合卖提、阿依古丽.牙生、卖可古丽.赛麦提进入店内,假装买鞋以吸引老板和店员注意力,被告人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趁机进到店内二楼,将张某夫妇放在包内和鞋盒里的6800元现金盗走。后麦麦提·麦提尼亚孜将赃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王某夫妇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行政强制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鲁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复印件、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麦合木提.艾麦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是本案的组织者、参与者,被告人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是盗窃行为的积极参与实施者,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麦合木提·艾麦尔在犯罪过程中起掩护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三名被告人在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麦提·麦提尼亚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阿不力提·阿不苏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201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麦合木提.艾麦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杨晓娜审判员  陈锐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