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与张兴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张兴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7号原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法定代表人:罗川被告张兴洪。本院收到原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与被告张兴洪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成都经营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