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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1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平。被执行人胡永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平与被执行人胡永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在北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执字第6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