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9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141号原告郑××,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高××,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赵××,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