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李柏方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柏方,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柏方。委托代理人:沈海江、吴臻。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委托代理人:XX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柏方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柏方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柏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方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65元,减半收取10782.5元,由原告李柏方负担,其余10782.5元退还原告李柏方。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