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金某离婚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9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金某。张某申请执行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2)三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标的为4000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某的银行存款划拨4125元,已缴纳执行费50元,其余案件款4075元申请人某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