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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吴向安与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安,方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115号原告:吴向安,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方绪宝,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安与被告方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向安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向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向安负担。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