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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生。委托代理人:刘学明。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庆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江苏美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马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