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周会华与浙江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周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中心工业区地块。法定代表人:张建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会华。上诉人浙江凯喜特机械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龙湾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