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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高翔与卢俊、戴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翔,卢俊,戴启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815号原告:许高翔,农民。被告:卢俊,农民。被告:戴启一,农民。原告许高翔与被告卢俊、戴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高翔、被告戴启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高翔诉称:被告卢俊因经商急用,于2011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戴启一签字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日止;二、判决被告戴启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俊未答辩。被告戴启一答辩称:2011年6月底或者7月初的时候确实发生过一笔借款,但不是原告提供的这张借条,2011年8月25日的时候人在云南,直到过年才回来,不可能签这张借条;本案的担保时效已过。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借款发生的时间;二、担保人的名字是否系被告戴启一本人所签。为了证明上述主张,原告许高翔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卢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被告戴启一质证认为借条上的名字是其所写,但并非当初借款时所签的借条。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8月25日,被告卢俊向原告许高翔出具借条一份,内载明借款借款金额为50000元,利息按贰分计算,按月支付,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戴启一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现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许高翔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向被告卢俊催讨,直至2013年4月份才向被告戴启一催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受法律保护,被告卢俊向原告许高翔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卢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贰分,起诉时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开始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戴启一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戴启一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庭审中,原告陈述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向被告卢俊催讨,直至2013年4月份的时候才向被告戴启一催讨,原告未在向被告卢俊主张债权之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被告戴启一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戴启一免除保证责任,故驳回原告许高翔要求被告戴启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币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高翔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4月1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卢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帐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许会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