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顺安与徐彬、张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安,徐彬,张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赵顺安,女,1952年3月5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开滦直属社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徐彬,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萌,女,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开滦总医院护士。原告赵顺安诉被告徐彬、张萌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冠楠独任审理。被告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兆祥诉称,被告徐彬为筹备结婚,向我诉说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于2006年2月18日向我借款20000原,并承诺期间利息照付,每年我都会向被告索要该欠款及利息,但被告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彬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存在,2006年向原告借款8万元用于生意,同年11月还现金6万元,通过张萌偿还的。因原告家装修我给原告1.2万元用于购置装修用品、在装修期间我又给原告家花了1万余元,共2万余元。我和张萌说这事,张萌说已经用于偿还借款8万元,到此借款我已经还清。不存在继续偿还及利息等,原告编造事实。被告张萌辩称,我们是向原告借款8万元,至今未还。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经常向被告徐彬要钱,催促其还款,我俩经常因此事吵架,被告徐彬就是不还。当时借款的时候说利息照给,至今本金未还,利息也没有还。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顺安系被告张萌之母,被告徐彬之岳母,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2日,被告徐彬为原告写下:“借条:今收到赵顺安人民币捌万元正,期间利息照付,借款人徐彬。”借条一张。2013年6月25日,原告主张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无果起诉,被告徐彬认为已经偿还,被告张萌认为未偿还。双方各持己见,不能协议。以上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理应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徐彬辩称已通过被告张萌偿还原告60000元,且原告装修房产时为其支付20000余元抵顶借款,原告和被告张萌予以否认,被告徐彬未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徐彬对欠款应予偿还。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连带偿还。利息双方从借款时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顺安欠款80000元,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给付。二、被告张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冠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