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东林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伏印,刘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常伏印,男,197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东林,男,1970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东林于2012年11月3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刘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东林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来生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