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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无为县政府与吴某某、周某某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人民政府,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祖武,该县县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某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政征补字(2013)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无为县人民政府无政征补字(2013)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某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长  季爱华审判员  戴恒安审判员  王烈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