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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赵振有与承德县海燕建材厂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有,承德县海燕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97号申请人:赵振有被执行人:承德县海燕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徐海彦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振有与被执行人承德县海燕建材厂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