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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路国胜与刘生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国胜,刘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路国胜,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刘生奇,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国胜与被执行人刘生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刘生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09)年丰民初字第2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