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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安丘市百将千歌娱乐文化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安丘市xxxx娱乐文化中心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118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徐守超,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xxxx娱乐文化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安丘市xxxx娱乐文化中心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