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董刚毅,濮阳县胡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某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缴纳),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