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添翼与被告杜永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张某甲,男,201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杜某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