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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添翼与被告杜永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杜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张某甲,男,201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杜某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杜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