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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魏和平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和平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和平,曾用名郭月华、曾兴春,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文盲,住四川省平昌县青云乡天城村7社,农民。该魏因犯失火罪于2010年5月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该魏因涉嫌失火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3)099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魏和平犯有失火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魏和平从西乡县大河镇前往南郑县方向碑坝林场国有林150林班罗圈岩山林中挖药,在罗圈岩山林中点火烤干粮、吸烟时引发碑坝林场国有林150林班山林火灾。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2亩,经济损失3000余元。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魏和平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其作案工具打火机、烟斗、小铝盆各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伍某某、裴某某、罗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有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技术鉴定书,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有被告人魏和平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和平在山林中吸烟、烤干粮,不注意熄火,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山林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起碑坝林场国有林150林班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2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故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和平犯失火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和平的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魏和平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在2010年曾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仍不思悔改,故应对其严惩。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魏和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和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二、对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烟斗一个、小铝盆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莹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