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爱娟与被执行人姜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娟,姜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202-1号申���执行人王爱娟。被执行人姜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497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海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