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朱晓东与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支公司、祈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东,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支公司,祈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刘爱琴,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雒东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亢军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祈陇平。委托代理人赵巧凤,特别授权代理。朱晓东诉凤翔县永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支公司、祈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8346元,并承担诉讼费25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支公司自觉履行了28346元,被执行人祈陇平负担案件受理费255元、执行费325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