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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苏州格尔登木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格尔登木业有限公司,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句行初字第18号原告苏州格尔登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安湖村**组。法定代表人成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委托代理人李凯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发巧,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芬清。委托代理人华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道权。委托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格尔登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道权社会和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格尔登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颖审 判 员  赵海骏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