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瑜与被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孙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子瑜;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孙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王子瑜。被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被告孙兴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瑜与被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孙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瑜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润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孙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子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王子瑜已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王子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