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张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张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会所投资人梁浩。被告张广忠。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名扬)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以下简称阎良百度)、张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名扬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阎良百度投资人梁浩、被告张广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名扬诉称,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经被告申请,原告依以往的合作惯例,陆续向被告销售酒水饮料。经核算,被告在此期间尚欠原告货款155395元,原告认为双方购销行为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对双方均由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供应酒水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5539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庭审理中,原告放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阎良百度辩称,投资人梁浩于2011年10月9日和张广忠签订的商务会所转让协议,没见过会所之前账目等。原告起诉的债务是2011年7月到9月之间的,是其接手之前产生。根据协议,变更后阎良百度对接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其只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见过张广忠,会所实际转让事宜的洽谈是黎生辉和吕江江商谈,其只是负责签字。转让费130万元转账付给对方具体给谁已记不清,另付10万现金交给了黎生辉用于清帐。会所系整盘接手,接手当天营业,酒水有库存,应为主管经理王小锋盘点,其接手后王小锋还继续留在百度供职半年多,具体酒水的数额应询问王小锋。根据转让协议,其不应再付原告主张本案货款。被告张广忠辩称,其以前是阎良百度商务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后于2011年10月9日和梁浩达成“百度商务会所转让协议书”,将阎良百度转让给梁浩。双方约定转让该店后应付截止2011年10月8日之前的外欠费用4万元,这4万元是我们付给水果之类零散供货商的,已经结完了。梁浩接手阎良百度后剩余的一切债务、债权都由梁浩负责,百度会所装修等费用都有800多万,转给梁浩时才130万,所以在我方付过4万元外欠费用后,剩余的债务都应由梁浩负担。经审理查明,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于2009年1月7日成立,为个人独资企业,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查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信息记载,该会所投资人为张广忠。2011年10月9日张广忠(甲方)与梁浩(乙方)签订《百度商务会所转让协议书》,随后乙方梁浩依约向对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具体账户名称梁浩表示已经忘记),既而张广忠依据协议约定协助梁浩办理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协议还约定,甲方转让后应付截止2011年10月8日之前的外欠费用40000元正,在甲方付完40000元后,乙方接手后该店铺所有剩余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对阎良百度已经由张广忠转让给梁浩一事,二被告均予以认可,并且梁浩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变更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更改投资人为梁浩。关于与西安名扬之间酒类供货详情,二被告均表示阎良百度前经理王小锋系负责该项目人员,对原告所诉货款知情。西安名扬本次起诉阎良百度货款系2011年7月15日供青岛小优啤酒30件2520元(单价84元),8月2日供百威啤酒200件32000元(单价160元),8月12日供芝华士12年威士忌36件7920元(单价220元)深蓝伏特加香草、柑橘、莓子各6件690元(单价115元)*3、杰克丹尼12件2340元(单价195元)共计12330元,8月15日供青岛小优啤酒50件4200元(单价84元)、百龄坛12年威士忌5件1100元(单价220元)、华夏长城千红1994年黑桶10件6480元(单价648元)、百威纯生100件17600元(单价176元),8月18日供百威纯生50件8800元(单价176元),9月3日供百威啤酒200件32000元(单价160元)和9月21日供百威啤酒100件16000元(单价160元)、百威纯生100件17600元(单价176元)、芝华士12年威士忌12件2640元(单价220元)、百龄坛12年威士忌5件1100元(单价220元)、黑方12年威士忌5件1025元(单价205元)共7次供货产生,共155395元。7次销售单上,订货人电话为王小锋联系电话,以上销售单除7月15日、8月12日外,均有“货已收、款未付”的记录。其中8月2日、8月15日以及8月18日收货单上均有与被告张广忠提交百度库房月报表上相同人员签字,该人员签字经王小锋及阎良百度前负责人黎生辉辨认,承认应为阎良百度工作人员,但具体姓名因时间已久且签字潦草不能说明。经询,阎良百度前经理王小锋称其确在百度供职期间负责该会所内部经营和酒水,阎良百度在其供职期间主要酒水供货来源于西安名扬,在其离职时除西安名扬尚与阎良百度存在15万余元的债权外,西安名扬与阎良百度除该笔债务外其他货款已全部结清,并表示其不清楚本人电话为何出现在西安名扬提交的酒水供货单证据上。另查,《百度商务会所转让协议书》表述为三方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该协议上未有丙方信息记载和签字。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7日和8月27日调取西安市阎良百度商务会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查询得知2013年8月14日已变更名称为西安市阎良区热点商务会所。上述事实,有原告西安名扬提交的工商登记档案、销售单七份、西安鑫聚货运部2011年7月15日托运单,被告阎良百度提交的《百度商务会所转让协议书》、被告张广忠提交的《百度商务会所转让协议书》、2011年9月的百度库房月报表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西安名扬与阎良百度之间确存在酒水买卖关系,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以事实行为即供货、付款的方式履行了酒水买卖行为,并且根据西安名扬提交酒水销售单以及阎良百度前经理王小锋、负责人黎生辉法庭陈述,可印证阎良百度确实在西安名扬向其出卖酒水后未结清全部欠款。欠款数额应以原告提交销售单为准,但因7月15日、8月12日销售单上无客户签字,亦未记录货款是否支付,故上述两张销售单不能证明该两笔货款未付,故阎良百度应向西安名扬偿还酒水货款140545元。根据原告提交阎良百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以及阎良百度现投资人梁浩提交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可证实阎良百度系个人独自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阎良百度应以企业财产向西安名扬承担偿还义务,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时,才由投资人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系补足义务。至于张广忠与梁浩之间关于阎良百度的转让系其二人之间内部协议,协议不对抗第三人,且该协议效力并非本案所诉诉求,本案欠款在阎良百度偿还西安名扬债务后,二人应另行主张,本案不做处理。经查明,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变更名称为西安市阎良区热点商务会所,故承担责任主体名称按照变更后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热点商务会所(原名称为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支付原告西安名扬酒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054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阎良热点商务会所(原名称为西安市阎良区百度商务会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