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刘小燕、胡济浩与胡继春、郑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燕,胡济浩,胡继春,郑雪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刘小燕,原告:胡济浩,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妍。被告:胡继春,被告:郑雪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燕、胡济浩诉被告胡继春、郑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燕、胡济浩撤回对被告胡继春、郑雪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依法减半收取4860元,由原告刘小燕、胡济浩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庾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