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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何某甲。被告:陈某。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军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丙,现随原告方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好赌,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女儿由原、被告分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情况事实,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事实。但子女是双方在共同抚养的。婚后双方虽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多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只要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谅互让,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