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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洞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甲、全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全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洞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全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全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甲、全甲在永嘉县××移民新村家中,以庄家的身份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496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全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全某、徐某、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投注记录及草稿、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全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数额达人民币4969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甲、全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甲、全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管理机构管理。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全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联想牌手机一部、酷派牌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乐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倪琼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