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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蓬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胡海全与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全,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蓬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胡海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怀军,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小玲,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母华勇(又名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第三人蓬安县徐家镇胡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安平,村主任。原告胡海全诉被告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加第三人蓬安县徐家镇胡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海全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全撤回对被告成都鑫华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唐光明人民陪审员  汪长家人民陪审员  伍泰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