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铁执异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局与马学军侵占铁路用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铁路局,马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执异字第141号案外人:董国强,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局,住所地济南市站前街2号。被执行人:马学军,男,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局与被执行人马学军侵占铁路用地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董国强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董国强称:1、我单位原泰安市禾洋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洋公司”)于2009年接收加油站后,于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对加油站进行了安全隐患整改并装饰了门面,改造后的加油站于2010年已经属于我单位所有,2010年6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就济南铁路局与马学军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涉及到加油站,该加油站与马学军无关。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局提出:1、我方申请执行的是禾洋公司第一加油站,现董国强个人作为异议主体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2、异议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在我方多次制止下,书面承诺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暂不施工,保持现有状态,但事后异议人违反承诺,擅自施工并开始经营至今。3、申请执行的内容是清除地上物,并未对地上物的权属主张权利,异议人的权利只是体现在地上物,只要将地上物移出铁路用地并不影响地上物的权属关系。同时向法院提供禾洋公司于2010年6月8日书面的承诺书,其主要内容是禾洋公司承诺,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暂不施工,保持现有状态,待协商完毕后再做进一步处理。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局于2012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依据是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济铁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主文为:1、被告马学军在济南铁路局管内泰肥线k13+828至k13+886线路南侧侵占铁路用地1027平方米。被告马学军于2010年6月2日起停止在上述铁路用地地界内一切改造、扩建施工。被告马学军在2010年7月1日前与原告协商上述铁路用地的使用及办理相关手续。2、如被告马学军未在2010年7月1日前与原告签订用地协议,则被告马学军在2010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章占用铁路用地内的原有建筑,将铁路用地恢复原貌交还原告。又查,(租赁方)马学军于2009年10月8日与(承租方)禾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董国强)签订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后又分别于2010年1月1日、2010年4月19日与禾洋公司和董国强签订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马学军同意禾洋公司就原有加油站站房增加20平米左右,同时规定禾洋公司接受后改造的所有项目,合同到期后残值的鉴定:站房增加部分、硬化场地和围墙归马学军所有;禾洋公司新增加办公设施、罩棚柱加油机、油罐归禾洋公司所有。另查,马学军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原加油站罩棚、加油机、地下油罐及其他设施由其本人报废拆除。现加油站于2010年3月开始建设,至2012年5月20日前主体工程结束。现加油站水泥硬化地面、加油罩棚、加油机、地下油罐、罐区围墙、站房的建设与改建及装潢由禾洋公司董国强出全资建设,产权全部归董国强所有。工商档案材料证明禾洋公司于2009年9月4日成立,其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国强,禾洋公司2012年8月被东营富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向阳。2013年8月20日禾洋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除禾洋公司新泰第一加油站外,原公司名下的财产归原法定代表人董国强个人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民事调解协议系济南铁路局与马学军所达成。禾洋公司及董国强在马学军原有加油站基础上改建的建筑物,在该民事调解协议签订前已开始施工,济南铁路局在发现禾洋公司施工改建过程中,责令其写下书面承诺书,保证在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暂不施工,保持现状。但禾洋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完工并运营。禾洋公司成立之初,性质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国强,后该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但改建的加油站仍为董国强个人所有。对董国强个人改建的建筑物执行无生效法律依据,依法应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董国强改建并归其所有的位于济南铁路局管内泰肥线k13+828至k13+886线路南侧的地上物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甲军审判员 董文胜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