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杨洪民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