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2)金执字第00392-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菊花,常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92-1号申执行人冯玉玲,女,汉族,生于1966年1月2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东一区29栋。被执行人胡菊花,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九华园小区51栋1单元。被执行人常宝凤,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65号院28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宝凤、胡菊花银行存款11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