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超与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李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君。被告:宋雷。原告李超诉被告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起诉称,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申成涛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约定利息为月息2.5%,被告宋雷与陈衍良为申成涛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当日,双方在原告处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书,并写下借据与担保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履行偿还责任。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被告宋雷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申成涛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约定利息为月息2.5%,被告宋雷与陈衍良为申成涛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当日,双方在原告处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书,并写下借据与担保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本院认为,申成涛欠原告李超6万元,被告宋雷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其亲笔书写的担保借款合同为证。原告李超与被告宋雷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与申成涛约定的月息2.5%的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其利息超出部分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宋雷偿还原告李超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计算至该判决生效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宋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相应的数额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审判员 张 苑审判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