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长河、杨义清等与长垣县芦岗乡张寨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河,杨义清,陈克科,长垣县芦岗乡张寨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河。申请执行人杨义清。申请执行人陈克科。被执行人长垣县芦岗乡张寨村委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长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垣县芦岗乡张寨村委会在长垣县芦岗乡财政所的存款217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