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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白鹏与刘杰、谷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鹏,刘杰,谷孝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64号原告白鹏,农民。被告刘杰,农民。被告谷孝林,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鹏与被告刘杰、谷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鹏负担。审判员  董守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