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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闫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234号原告闫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周涛。被告薛某,居民。原告闫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拒不到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胜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