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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俊堂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俊堂,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亚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贵忠,住舒兰市。上诉人程俊堂因与被上诉人陈贵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俊堂及被上诉人陈贵忠,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上诉人程俊堂、被上诉人陈贵忠在二审中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2)舒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程俊堂撤回起诉及被上诉人陈贵忠撤回反诉。上诉人程俊堂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0.00元(其余退回),被上诉人陈贵忠承担一审反诉费25.00元(其余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