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德庆,龙胜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