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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游加金、周某盗窃罪,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加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建深,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知指派法援)。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占南生,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知指派法援)。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加金、周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加金、周某、张某及其辩护人周建深、占南生、戴彩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游加金、周某伙同黄某等人窜至本市莘塍街道华山路XX号某电瓶店,撬门潜入,窃取罗某的电瓶10只,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估价,被盗的电瓶价值计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26日凌晨,��告人游加金、周某伙同黄某等人窜至本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XX号某电动气动工具设备店,窃取金某的漆包线等财物,后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以587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游加金在修水县城被抓获。同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温州市梅头龙瑞大道1083号收废店里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游加金、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金某的陈述,证人白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加金、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加金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游加金、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建深提出的被告人游加金为从犯、辩护人占南生提出的被告人周某为从犯,且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以采纳。辩护人戴彩省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游加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止。)四、责令被告人游加金、周某共同退赔人民币6870元,返还被害人罗某1000元、金某587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吴小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