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徐先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先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713号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00322656-6。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扬,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局工作人员。被告:徐先军,男,1974年4月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徐先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徐先军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玉玲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