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华英与卢丽琴、高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英,卢丽琴,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林华英。被执行人卢丽琴。被执行人高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00034号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卢丽琴、高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丽琴、高智履行款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丽琴、高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智在松阳县教育核算中心有每月工资历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高智在松阳县教育核算中心收入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李龙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