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忠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百军、罗科杰。被告: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丽胜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0元,依法减半收取1,78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205元,由原告上虞市中意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