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3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静、王奕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静,王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099-2号申请执行人林静,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奕群,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