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督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东、管先荣与安徽丰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东,管先荣,安徽丰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南民督字第00015号申请人:高东,男,汉族,南陵县人。申请人:管先荣,男,汉族,南陵县人。被申请人:安徽丰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申请人高东、管先荣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198万元、利息47.25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安徽丰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东、管先荣人民币198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8807元。被申请人安徽丰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